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3款罪的,依照前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通用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3款罪的,依照前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罪名定义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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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本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强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实施限制,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多样,如对他人进行非法的拘留、隔离审查、强制禁闭等。应当注意的是,行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合法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等强制措施,不属于这里的非法拘禁。正常的公民扭送也不属于这里的非法拘禁。 本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竞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在实务中也是常见的。其表现大致与妨害公务罪的情况相同,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为“告诉才处理”,而非法拘禁罪却无此规定,这样,当两个罪名在特定的情况下发生竞合关系时,应当如何处理就比较复杂了。例如:实践中有的行为人采取捆绑拘禁子女及其恋爱对象的方式干涉婚姻自由。这种行为显然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而从另一方面看,其所实施的非法拘禁,是为了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所以也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种具体的暴力行为,即非法关押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从刑法理论上说,是想象竞合犯。按照择一重处罚的原则,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然而,根据刑法第257条的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因此,仅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方面看,行为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这类想象竞合的情况比较特殊。应当分别情况做出处理: 1、如果以非法拘禁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刑法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时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而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己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视作想象竞合犯。以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刑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才处理”之列。所以,根据刑法原理,出现这种情况的,应当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得多,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刑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以适当取其轻者。 3、以非法拘禁罪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是因为刑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愿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刑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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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本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强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实施限制,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多样,如对他人进行非法的拘留、隔离审查、强制禁闭等。应当注意的是,行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合法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等强制措施,不属于这里的非法拘禁。正常的公民扭送也不属于这里的非法拘禁。 本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竞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在实务中也是常见的。其表现大致与妨害公务罪的情况相同,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为“告诉才处理”,而非法拘禁罪却无此规定,这样,当两个罪名在特定的情况下发生竞合关系时,应当如何处理就比较复杂了。例如:实践中有的行为人采取捆绑拘禁子女及其恋爱对象的方式干涉婚姻自由。这种行为显然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而从另一方面看,其所实施的非法拘禁,是为了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所以也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种具体的暴力行为,即非法关押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从刑法理论上说,是想象竞合犯。按照择一重处罚的原则,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然而,根据刑法第257条的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因此,仅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方面看,行为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这类想象竞合的情况比较特殊。应当分别情况做出处理: 1、如果以非法拘禁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刑法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时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而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己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视作想象竞合犯。以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刑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才处理”之列。所以,根据刑法原理,出现这种情况的,应当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得多,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刑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以适当取其轻者。 3、以非法拘禁罪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是因为刑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愿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刑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