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常用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有关联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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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定义是什么
本罪是指行为人引诱、欺骗或者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化,既包括诱使他人吸毒,也包括教唆和欺骗他人吸毒。这里的引诱教唆欺骗可作广义理解,但是应当注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都不应当包含强迫,否则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如行为人甲告诉行为人乙吸食毒品之后的感觉非常好,而且也不会存在上瘾的隐患,行为人乙信以为真便吸食了毒品,行为人甲此时便构成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
本罪行为包括引诱、教唆、欺骗三种行为手段,属于典型的选择性罪名。
行为人只要采取了其中一种行为手段实施本罪行为,在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即可构成本罪。成立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同时采取上述三种手段实施本罪行为,行为人所犯具体罪名应由其实施的具体行为方式来确定。即使行为人同时采取引诱、教唆、欺骗方法促使他人吸毒,也只能定一罪,而不能定数罪。如果行为人对同一对象在不同地点、时间内分别实行了上述三种行为,也只能构成一罪。但对不同对象分别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行为如何定罪,我们认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考虑,如果行为人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是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而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则应定一罪;如果行为人的这种针对不同对象分别实施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并基于不同的故意内容,则构成数罪,但处罚上仍裁判为一罪,从重处罚。这种做法比较符合刑法理论。 另外,对于那些出于贩毒目的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而且也实施了贩毒行为的人,应按牵连犯处理,因为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应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本罪行为和贩卖毒品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其前后行为均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则按本罪与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