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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
洗钱罪常用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提供资金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洗钱罪罪名概念 所谓洗钱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掩饰隐瞒等方式将其他犯罪人通过犯罪所获得的黑钱,通过转移或者虚假交易等方式而被这些黑钱获得合法来源的外衣。即行为人对他人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这几种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掩饰隐瞒其不法来源和性质。 洗钱罪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其帮助掩饰和隐瞒的非法所得来源于毒品犯罪等7类犯罪,其实施掩饰和隐瞒的行为会使得这些非法来源的黑钱被洗白披上合法形式的外衣,而仍然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所掩饰隐瞒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于该七种犯罪,而不要求其具体认识到具体是哪一种犯罪,即使在这七种犯罪内部产生了认识错误,比如将毒品犯罪的所得误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所得,仍然不影响其洗钱罪的成立。 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分子为自己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则应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从一重罪而论,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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