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ー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通用刑法条文
第一百ー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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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名概念
所谓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道其投放的是有毒害性的或者有放射性的物质,或者是传具有传染性的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仍然投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从本罪的历史沿革来看,有本罪具有自然犯的性质,因此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便作了规定,在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将该罪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且增加了犯罪行为的类型。
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事故。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