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什么意思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以及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构成犯罪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客体包括什么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法规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对水产资源的管理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了国家水产资源管理制度,要对行为人进行刑事惩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06年6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6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13日早上,被告人沈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在仓房胡坡水域非法捕鱼时当场被淅川县水产局的工作人员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收缴抬网及小鱼20斤。另查明,被告人沈某因在禁渔期间非法捕鱼而分别被淅川县渔政部门口头警告和罚款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单××、张××等人证言以及书证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沈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