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怀有已婚男人的孩子无法直接作为重婚的证据。重婚是指已婚人士在未解除前一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如果一个男人在已婚状态下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并怀孕,这并不构成重婚行为。然而,如果这种行为被证明是通奸,则通奸行为可能会在离婚诉讼中成为有利因素。具体法律解释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请咨询当地婚姻法律专家或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怀有已婚男人的孩子无法直接作为重婚的证据。重婚是指已婚人士在未解除前一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如果一个男人在已婚状态下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并怀孕,这并不构成重婚行为。然而,如果这种行为被证明是通奸,则通奸行为可能会在离婚诉讼中成为有利因素。具体法律解释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请咨询当地婚姻法律专家或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重婚罪逮捕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必须慎重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坚决贯彻我们国家“少捕”、“慎捕”的逮捕适用政策。
逮捕的决定和执行:
总体来看,我们国家的逮捕制度中采取逮捕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制度设计。检察院享有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法院享有逮捕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逮捕的执行权。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这针对的是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公安机关将《提请批准逮捕书》以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之后,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其次,检察院侦办的案件。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将。逮捕的意见移交本院审查逮捕的部门由审查逮捕的部门做出审查意见之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查决定逮捕。
最后,刑事自诉案件。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审委会决定是否逮捕,并移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逮捕的条件: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慎重,必须严格审查逮捕的条件,一般来看逮捕包括如下几项条件。
首先,是证据条件。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且存在着自杀、逃跑、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存在有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等情况的,可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认为符合逮捕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当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且相关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其次,符合如下条件的应当逮捕。相关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且有可能存在自杀、逃跑,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打击报复证人等的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实施过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告诉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无法查明的。
再次,可能存在转化逮捕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符合应当逮捕或者可以逮捕的情况。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或符合其他不应当逮捕的条件的,便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也可以不逮捕。
逮捕的审查批准与决定:
首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注意以下几项程序。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盲人聋哑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案件存疑或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要注意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相关意见的,必须听取相关意见。
第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之后可以批准逮捕或者不批捕。不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存在相应的犯罪事实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如果相关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对该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问题的可以申请复议和复核。
其次,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对于检察院自行侦办的案件。由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也必须符合前述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
最后,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中,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一般由人民法院的院长决定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审委会决定逮捕。在公诉案件中符合前述条件的可以决定逮捕。
对特殊人员的逮捕:
对人大代表以及外国人这类特殊人员的逮捕,应当履行特殊程序。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时,必须报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对外国人进行逮捕时,应当在48小时之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征询外交部门意见。
逮捕的执行:
逮捕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实施逮捕,逮捕时必须出具《逮捕证》,在逮捕之后要立即送押看守所,并在24小时之内讯问,以及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
羁押必要性审查:
将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必须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可以由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也可以依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如果经审查发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或者超过了羁押的期限,或者复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重婚罪案例分析
普通工人杨女士今年61岁,1977年6月28日她与丈夫晏先生登记结婚。第二年,她生了个儿子。2004年9月,儿子到辽宁大连上大学后,就再也没有和家里联系,至今杳无音讯。杨女士说,儿子失联她就够伤心的了,老公又在外面养小三,这让她更加痛苦。2011年10月,她老公认识比她小20多岁的王女士后,慢慢地王女士就成了老公的小三,而且还以夫妻名义吃住在一起。同年,两人还在猫猫箐开了一家农家乐。2013年2月6日,王女士在医院生娃娃时,晏先生还以丈夫的名义到医院签字。她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晏先生涉嫌犯重婚罪对其立案侦查。去年5月9日,西山法院以晏先生犯重婚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杨女士说,虽然她老公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小三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她向西山法院提起自诉,指控王女士犯重婚罪。西山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王女士答辩称:她认识晏先生后,晏先生对她说,自己的儿子到大连上学期间走失了,让她给晏先生生个孩子,并且还取得了晏先生妻子杨女士的同意。他们还承诺,等娃娃出生后,他们3人共同抚养。她也是个被害者,是晏先生夫妇合伙骗她给他们生孩子。西山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明知杨女士与晏先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愿为晏先生生孩子,且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据此,西山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王女士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