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假药等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号法律解释)规定: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虽非药品,但以药品名义标识、宣传或者表示具有治疗、预防疾病等药品功能的物品,或者生产、销售药品但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行为。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标准1.虚假标识、宣传、表示:以药品名义标识、宣传或者表示具有治疗、预防疾病等药品功能的物品;2.未取得相关资质:生产、销售药品但未取得药品生产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假药等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号法律解释)规定: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虽非药品,但以药品名义标识、宣传或者表示具有治疗、预防疾病等药品功能的物品,或者生产、销售药品但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标准
1. 虚假标识、宣传、表示:以药品名义标识、宣传或者表示具有治疗、预防疾病等药品功能的物品;
2. 未取得相关资质:生产、销售药品但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3. 危害程度:虚假标识、宣传、表示的物品有较大的危害程度,或者未取得相关资质的药品销售数量较大、销售范围较广。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
1.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体人员如果属于医务人员、药品生产经营者、药品经营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员等特定人员,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总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最新版法律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号法律解释,规定了该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观要件是什么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道其生产和销售的是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假药或者非药品,仍然生产和销售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生产和销售的虽然是假药,但其主观上并不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属于假药的,则不能够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仅限于药品;而生产、销督伪劣产品罪则包括所有产品。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行为就能构成;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是数额犯,只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