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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冒用、冒充军人身份,进行欺骗、诈骗、非法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法律依据为:第307条:以冒用军人身份招摇撞骗,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这一法条,如果一个人以冒用军人身份的方式,进行欺骗他人,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将会受到刑事处罚。这一罪行的刑罚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竞合法律解释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或多个法律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冒用、冒充军人身份,进行欺骗、诈骗、非法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法律依据为: 第307条:以冒用军人身份招摇撞骗,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这一法条,如果一个人以冒用军人身份的方式,进行欺骗他人,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将会受到刑事处罚。这一罪行的刑罚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竞合法律解释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或多个法律条文,而这些条文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有所不同。对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来说,如果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条,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将会根据各个法条的刑罚规定进行综合考虑量刑。在竞合法律解释中,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各个罪名的刑罚标准,最终确定被告人的刑罚。 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的规定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必须慎重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坚决贯彻我们国家“少捕”、“慎捕”的逮捕适用政策。 逮捕的决定和执行: 总体来看,我们国家的逮捕制度中采取逮捕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制度设计。检察院享有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法院享有逮捕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逮捕的执行权。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这针对的是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公安机关将《提请批准逮捕书》以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之后,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其次,检察院侦办的案件。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将。逮捕的意见移交本院审查逮捕的部门由审查逮捕的部门做出审查意见之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查决定逮捕。 最后,刑事自诉案件。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审委会决定是否逮捕,并移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逮捕的条件: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慎重,必须严格审查逮捕的条件,一般来看逮捕包括如下几项条件。 首先,是证据条件。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且存在着自杀、逃跑、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存在有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等情况的,可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认为符合逮捕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当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且相关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其次,符合如下条件的应当逮捕。相关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且有可能存在自杀、逃跑,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打击报复证人等的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实施过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告诉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无法查明的。 再次,可能存在转化逮捕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符合应当逮捕或者可以逮捕的情况。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或符合其他不应当逮捕的条件的,便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也可以不逮捕。 逮捕的审查批准与决定: 首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注意以下几项程序。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盲人聋哑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案件存疑或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要注意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相关意见的,必须听取相关意见。 第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之后可以批准逮捕或者不批捕。不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存在相应的犯罪事实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如果相关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对该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问题的可以申请复议和复核。 其次,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对于检察院自行侦办的案件。由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也必须符合前述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 最后,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中,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一般由人民法院的院长决定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审委会决定逮捕。在公诉案件中符合前述条件的可以决定逮捕。 对特殊人员的逮捕: 对人大代表以及外国人这类特殊人员的逮捕,应当履行特殊程序。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时,必须报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对外国人进行逮捕时,应当在48小时之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征询外交部门意见。 逮捕的执行: 逮捕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实施逮捕,逮捕时必须出具《逮捕证》,在逮捕之后要立即送押看守所,并在24小时之内讯问,以及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 羁押必要性审查: 将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必须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可以由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也可以依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如果经审查发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或者超过了羁押的期限,或者复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招摇撞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行为特征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有欺骗的可能,但主要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两者相比较后还是能够加以区分。 第二,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受欺骗后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或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 第三,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务或职称、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第四,侵犯的客体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对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数额要求。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一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骗取非法利益。如果缺少了这两个条件之一,就不能构成本罪。例如,某甲目睹他人正在行凶,遂大喊一声“我是警察。”上前制止,将行凶者扭送到公安机关。此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罪骗取的非法利益,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荣誉、地位等其它利益。那么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较难把握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招摇撞骗罪。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但其目的只是为了满足虚荣心,而并非想获得非法利益。2、行为人获得了非法利益,但客观上不是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属或朋友等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人员的身份骗取的。3、冒充的是专家、学者及高干子女等人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获得非法利益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按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宜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只有在行为人既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又进行招摇撞骗活动,且该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及正常活动,同时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时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指的是什么情况?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手段恶劣;造成恶劣影响;骗取财物数额巨大;造成被骗人自杀、精神失常;玩弄女性多人;骗取高级职位或荣誉称号等情况,均属于情节严重问题。五、招摇撞骗罪罪数形态 本罪的罪数形态主要是牵连犯的形态,如行为人为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实施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构成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应根据具体案情,按照牵连犯“择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六、招摇撞骗罪犯罪形态 本罪是行为犯,其既遂并不要求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而是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完成为标志,即以犯罪的法定全部构成要件的齐备为标准。 招摇撞骗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性行为,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和招摇撞骗行为的结合,因而具体而言,本罪的未遂形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虽已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但尚未实施招摇撞骗行为即被迫停止下来;二是行为人虽已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招摇撞骗行为,但尚未将招摇撞骗行为进行到底即被迫停止下来。七、招摇撞骗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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