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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是指在生产、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所引发的刑事犯罪行为。这类犯罪行为主要包括:1.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等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或者对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的处理不力,造成人员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名主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者等直接负责的人员。2.消防责任事故罪:指因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火灾隐患、火灾事故后的扑救、疏散等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名主要适用于企事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是指在生产、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所引发的刑事犯罪行为。这类犯罪行为主要包括: 1.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等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或者对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的处理不力,造成人员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名主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者等直接负责的人员。 2. 消防责任事故罪:指因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火灾隐患、火灾事故后的扑救、疏散等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名主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 在法律解释中,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定性、定罪和刑罚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犯罪的性质、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分别定性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相关的证据标准、责任追究机制和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以保证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严肃查处和公正审判。 重大责任事故罪基本犯量刑起点的确定 行为人只要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违反了生产作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区间内裁量刑罚。 罪名比较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一般情 况下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由此可见,1979年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 定,由于当时的交通工具主要用于营运活动,社会私人车辆几乎没有,因而立法强调该罪的企业事故性质。随着我国社会私人车辆的大量增加,交通肇事罪的企业事 故性质有所淡化。因为,1997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删去了关于非交通运输人员犯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使本罪的犯罪主体成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员只要从事机动 车船驾驶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因此,交通肇事罪虽然还包含一部分企业事故犯罪,但大量的是一般过失犯罪。但在1997年刑法修改以后,重大责任事故罪 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有所变化,主要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化,企业事故犯罪的性质淡化。只有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犯交通肇事罪的,才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具有特殊与一般的竞合关系,其他人员犯交通肇事罪的,则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关系,只是一般的过失犯罪。在这个意义上说,交通肇事罪既包括业务过失犯罪,又包括普通过失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由于其所构成的范围不同,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厂矿、学校或者其他单位内发生汽车肇事的,到底是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定交通肇事罪,社会存在争议。 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场所论与业务论之争。场所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应以肇事场所为标准,即事故发生在厂矿企业内的 为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在厂矿企业外的场所,则为交通肇事罪。业务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应以从事业务的性质为标准,即着 重注意事故是否发生在特定的生产线上,发生在特定的生产线上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发生在特定的生产线上而是发生在交通线上的,则应定交通肇事罪。对于这个问题,1992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 问题的批复》指出:在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 重大事故,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司法解释强调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此范围外的,均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在此范围内的,根据业务活动的性质,分别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 肇事罪。据此可以正确地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十二、预防事故如何预防交通重大事故 结合交通路政部门,及时清算路面阻碍物,加固路基,在各风险路段增设警示标记,严防交通事变发作;对辖区公路存在的交通平安隐患及时向相干部门进行汇报,送交预警报告,请求 有关部门尽快予以整治;加大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力度,对客车超员、校车超员、超速行驶、疲惫驾驶、酒后驾驶、守法停车、无证驾驶、无牌无证、农用车载人等重 大交通守法行动进行重点整治,严厉查纠各种道路交通守法行动,坚定根绝重特小道路交通事变的发作。十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解释[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 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二作受到重大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第八条第二款 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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