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常用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相关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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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罪名概念
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罪名变迁
我国对介绍贿赂犯罪一向都重视惩处,新中国成立以后,最早在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中就已有规定。 1979年刑法在185条第3款中规定了介绍贿赂罪,但当时是与行贿罪并列规定在一款之中,即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出台,这一规定是否取消了介绍贿赂罪引起了学者们的争议。因为该《补充规定》未对介绍贿赂罪进行补充,而原先与之刑罚同样——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的行贿罪法定刑升为无期徒刑。因此有人认为该规定取消了介绍贿赂罪。当时的主流观点持肯定意见。 1997年刑法对介绍贿赂罪作了保留,但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首先是用专门的条文将其单独规定,并且增加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的犯罪要件之一,同时为了分化瓦解贿赂犯罪,鼓励犯罪人改过自新,还增加了“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内容。可以说,现行刑法对介绍贿赂罪的规定比1979年要轻。因而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二、介绍贿赂罪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