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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危险驾驶案例是指发生在深圳龙岗区的一起危险驾驶行为的案件。根据中国的刑法,危险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行为。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包括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法变道等。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驾驶人可能会被吊销或者限制驾驶证,以及扣分等行政处罚。
龙岗危险驾驶案例是指发生在深圳龙岗区的一起危险驾驶行为的案件。根据中国的刑法,危险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行为。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包括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法变道等。 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驾驶人可能会被吊销或者限制驾驶证,以及扣分等行政处罚。 对于龙岗危险驾驶案例,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院将会进行认真审理,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量刑,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法院也会考虑到被告人的自首、认罪态度、对被害人的赔偿等因素,进行公正的判决。 危险驾驶罪拘留是什么意思 拘留是短期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拘留可以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审判机关不可以采取拘留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如果需要对被告人进行拘留的可以适用司法拘留。 拘留的对象: 拘留这一刑事强制措施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现行犯或者有重大嫌疑的分子。一般来说存在如下几种情况的,可以对相关人员先行拘留,之后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或者其他刑事强制措施。 相关人员正在预备实施犯罪,或者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或者实行犯罪结束之后被当场发觉,也就是说被抓了现行;相关人员被在场的人员或者被害人当场指认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在相关人员身边或者其住所发现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的,如交警在例行检查时,在相关人员的汽车驾驶室内发现了毒品;相关人员在实施了相关的犯罪之后,企图逃跑、自杀或者经司法机关查证属于在逃人员的;相关人员在实施犯罪之后,为了逃避刑事追诉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有可能与他人进行串供而逃避刑事追诉的;有重大嫌疑的分子,面对警察等执法人员的盘查,而不讲其真实的姓名和住址,或者无法查明其身份的;相关人员有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或者结伙作案的嫌疑的。 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在拘留相关人员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除非存在紧急情况暂时无法出示,但是在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将相关犯罪嫌疑人拘留之后,必须及时进行送押,将犯罪嫌疑人送押看守所的时间至迟也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且拘留之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员的家属,除非因案件的具体情况无法通知,或者在侦查阶段相关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可能会妨碍侦查。 此外,如果被拘留的人员是人大代表,还必须履行特殊的程序,这主要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充分有效地履行其代表职权,而不受外界不当因素的干扰。如果被拘留的人大代表是现行犯的,可以对其先行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之后依程序进行逐级报告。如果被拘留的人大代表是非现行犯,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之后,再对相关的人大代表采取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 此外还应当注意,如果是异地拘留的,必须通知拘留当地的公安机关,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相关人员进行拘留。 拘留的期限: 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之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释放。如果经审查认为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批捕的,也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时间点。 首先,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如果案情比较简单认为需要批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之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之后,可以在3日的基础之上延长1到4日。如果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着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案件的侦办工作量比较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之后,可以将提请批捕的时间延长至30日。检察机关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应当在7日之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不讲其真实的姓名和住址,无法查明其身份时,拘留的期限则不受限制,在查明其身份之后,再计算拘留的期间。当然在身份无法查明的期间,刑事诉讼程序也应当正常进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取特定的代号以代替其真实的身份。 其次,检察机关侦办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办的案件中,侦查部门在对相关人员采取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之后,一般应当在3日之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的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在3日的基础之上延长1到4日。审查逮捕部门在收到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之后,应当在7日之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检察长或者检委会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醉酒驾驶行为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两人以上共同故意醉酒驾驶,那么当然属于共同犯罪。笔者对上述典型的共同犯罪不再讨论,而是主要对劝酒人员、同乘人员、车辆提供人员、酒水提供人员等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进行简要分析。日本刑法规定了“车辆提供罪”、“酒水提供罪”及“同乘罪”等新罪种,规定凡是向酒后驾车的司机提供车辆、酒水的人以及车上乘客都要受到严厉处罚。③我国能否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呢?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国情和源远流长的酒文化,不宜完全借鉴,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劝酒人员能否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判断劝酒人员能否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关键是看劝酒人员是否存在教唆醉酒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果劝酒人员只是单纯的劝酒,并没有教唆醉酒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关键的醉酒驾车行为是否实施是醉酒者的意识决定的,和劝酒者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由于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劝酒现象非常普遍,如果把劝酒者都认定为犯罪,那么会导致打击面过大,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相反,即使行为人没有劝酒,但存在教唆醉酒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以语言激励对方,极力劝其酒后驾驶,则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即教唆犯。(2)同乘人员能否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同乘人员在胁迫或者教唆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情况下,或者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均能与机动车驾驶人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搭乘乙的机动车去某地,中途吃饭的时候,乙喝酒达到了醉酒状态。这时,乙本来想找个地方休息,但是甲由于赶时间,教唆乙醉酒驾驶,如果乙听从甲的教唆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甲构成乙的教唆犯。再如,甲搭乘乙的机动车去某地,中途吃饭的时候,乙喝酒达到了醉酒状态。这时,乙本来想找个地方休息,但是甲由于赶时间,胁迫乙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乙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屈服于甲的胁迫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乙构成胁从犯。又如,甲搭乘乙的机动车去某地,中途乙提出想喝点酒,但是车上没有,附近也没有卖酒的地方。这时,甲把自己带的一瓶酒拿出来供乙饮用,乙达到醉酒状态继续开车。这时甲构成乙的帮助犯吗?笔者认为,甲提供酒的行为构成乙的帮助犯。因为甲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能够推断出乙喝酒后会继续驾驶机动车,完全能够预测到乙会处于醉酒状态。甲明知乙将要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而提供酒水,客观上对乙的行为起到了帮助或推动作用,促成乙构成危险驾驶罪,甲应认定为乙的帮助犯。又如,乙醉酒驾驶机动车,甲中途搭乘,上车后发现乙可能处于醉酒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甲没有劝阻,而是继续搭乘,那么,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吗?笔者认为,对醉酒驾驶不予劝阻的行为,不应构成共同犯罪。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对醉酒驾驶不予劝阻的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而不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不可能作为犯罪处理。(3)车辆提供人员能否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车辆提供人员在明知借车人醉酒并且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才成立共同犯罪。比如甲向乙借机动车,乙在明知甲处于醉酒状态并且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将机动车提供给甲,乙明知甲将要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而提供机动车,促成甲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时乙构成甲的帮助犯。如果甲向乙借机动车时并未醉酒,而是借到车后饮酒并醉酒驾驶,这时,因为甲乙双方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乙只是一个单纯的机动车出借人,并没有和甲商量如何醉酒驾驶,乙的主观方面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4)商业场所经营者能否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饭店、商店等商业场所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场所。如果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售酒水,机动车驾驶人饮用该酒水后醉酒驾驶,商业场所经营者和醉酒驾车人构成共同犯罪吗?笔者认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表面上,商业场所经营者和搭乘人一样,为醉酒驾车者提供了酒水,帮助其实现了犯罪。但商业场所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其出售酒水的行为只是为了营利,并不是针对某位机动车驾驶人,并不是为了让某位机动车驾驶人去醉酒驾驶,其主观上并没有让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故意。所以,商业场所经营者出售酒水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七、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八、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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