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切换]
选择城市
按拼音首字母选择
我要咨询
首页 > 法律专题 > 法律专题

挪用资金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小的,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有人挪用资金并且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和取证,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传唤、留置、逮捕等,抓捕时间视案件的复杂性、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而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尽快展开调查工作,并在合适的时机采取抓捕行动,但具体的抓捕时间无法确定,因为每个案件的处理时间都不同。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警
挪用资金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小的,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有人挪用资金并且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和取证,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传唤、留置、逮捕等,抓捕时间视案件的复杂性、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而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尽快展开调查工作,并在合适的时机采取抓捕行动,但具体的抓捕时间无法确定,因为每个案件的处理时间都不同。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警方开展调查工作。 挪用资金罪本罪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其挪用的是本单位的资金,而仍然积极追求这种行为和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不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挪用资金是准备日后归还的。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区别: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2、在客观上的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4、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对于挪用资金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01年4月18日《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76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所以,在实践中,对于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尚未达到追诉标准,且能及时归还的行为,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五、罪数形态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客服热线:15110278590

网址:dev.51wf.net

公司:四川欣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欣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6 dev.51wf.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蜀ICP备2026028767号-3
🤖
AI法律助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