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以欺骗、胁迫、暴力等手段,或者通过虚构存款、虚构经营、非法集资等方式,非法获取公众的存款,并以非法方式占为己有或者挪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经济犯罪范畴。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强迫、胁迫他人交付财物,并借以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根据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分为直接犯罪和从犯罪。直接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骗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以欺骗、胁迫、暴力等手段,或者通过虚构存款、虚构经营、非法集资等方式,非法获取公众的存款,并以非法方式占为己有或者挪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经济犯罪范畴。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强迫、胁迫他人交付财物,并借以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根据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分为直接犯罪和从犯罪。
直接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骗取、强迫、胁迫他人交付财物,并借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从犯罪是指在直接犯罪的行为中,充当帮助者、策划者、组织者、指使者等角色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破坏金融秩序,或者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造成巨大损失或者影响较大。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具体法律解释和适用需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理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便向公众吸收资金,或者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吸收资金的形式。要不然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必须具有公开性面对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如通过媒体传单推介会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并向社会公众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股权、实物等进行还本付息给予回报。应当特别注意公众存款罪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公众,如果行为人在单位内部或者向其亲友等特定的人员进行吸收存款的,不应当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实践中通常存在如下情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通过转让林权或者代为保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或者根本不具有房屋销售的真实内容,而通过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决定回购等方式来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并不实际地进行发行股票和债券,而仅是以这种合法名头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总之这些形式都表现为并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内容,只是假借这种交易为名义而吸收资金。
对以“体外循环”方式非法以贷吸存行为的处理
如上所述,以此方式以贷吸存,如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者,其行为本身,又触犯了本法第187条规定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如此,行为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手段行为就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刑法上的牵连犯特征,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从法定刑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法定刑相对更重,因而对此行为,可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酌定为非法发放贷款罪,并根据187条的法定刑裁量刑罚。三、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小。如果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小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2)是否出于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实施的,不构成犯罪。(3)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如行为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内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的,不能认为构成犯罪。四、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