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常用刑法内容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概念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以及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构成犯罪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法规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对水产资源的管理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了国家水产资源管理制度,要对行为人进行刑事惩处
本罪与非罪
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2、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不具备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两者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