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属于刑法中的经济犯罪类罪行,具体涉及挪用公款罪(刑法第272条)、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等。这些罪行主要指的是个人或组织以非法手段占有、使用、转移、隐匿公共或私人财产或资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挪用资金罪属于刑法中的经济犯罪类罪行,具体涉及挪用公款罪(刑法第272条)、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等。这些罪行主要指的是个人或组织以非法手段占有、使用、转移、隐匿公共或私人财产或资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挪用资金罪如何立案
行为人实施挪用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特殊情形且达到特定的数额标准,才能够对行为人进行立案处罚。如果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未进行非法活动的,一般数额应当达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如果行为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一般来说达到6万元人民币以上,就要对行为人进行立案追诉。
本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占用使用权。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根据200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也属于本单位的资金,是挪用资金罪的侵犯对象。资金一般是以货币形式出现的,既有人民币、外币、又可以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存在。因而,这些有价证券也可以成为本罪侵犯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