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罪通用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罪概念
赌博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构成犯罪的行为。
赌博罪怎么判
本罪只包含一个量刑档次,行为人构成赌博罪的要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区间内裁量刑罚,并判处罚金,而且存在如下特殊情况的,要在上述量刑区间内从重处罚。即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行为人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到境外赌博,或者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引诱未成年人赌博。
赌博罪罪名变迁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1997年刑法修订后,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997年12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明确该条为“赌博罪”。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在该条后增加一款,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7年11月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明确该条第二款为“开设赌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