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挪用公款是指公务人员或者其他担任财务管理职务的人员,私自将公款用于其他用途或者私自占有、私分、挪用、侵吞、骗取、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还有以下几个要点:1.公款: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
在中国,挪用公款是指公务人员或者其他担任财务管理职务的人员,私自将公款用于其他用途或者私自占有、私分、挪用、侵吞、骗取、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还有以下几个要点:
1. 公款: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团体、人民群众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公共财产,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保管的财物。
2. 挪用:指公款的保管人员私自占有、占有时间超过规定期限或者实际使用范围以外占有的行为。
3. 数额较大:指挪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不满100万元的情况。
4. 数额巨大:指挪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况。
5. 严重情节:指挪用金额巨大、多次挪用、为他人提供帮助、涉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政治或者经济利益等情形。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中国法律中被严格禁止。根据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情节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挪用公款罪拘传的定义
拘传是一种公检法三机关都能决定也都能执行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针对的是尚未被采取逮捕、拘留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对象:
应当注意的是,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定性的,不能够适用到证人、自诉人、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
拘传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都是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而且应当注意的是,实施拘传时必须由上述机关中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且执行拘传时必须持有《拘传证》,法院执行拘传的必须有《拘传票》。
拘传的批准:
居传必须有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以及法院的院长批准。其他人员均无权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
拘传的特殊规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之后,必须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不得有任何时间上的延迟。拘传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针对现实中所出现的以连续拘传而进行变相羁押的违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连续拘传,且两次拘传的时间间隔必须在12小时以上。
本罪与合法借贷行为的界限
本罪根据其行为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非法活动型、营利活动型和超期未还型。要划清二者之间的界限,行为人是否办理了借贷审批手续,固然是个重要的判断要素,但更重要的是要结合本罪的不同类型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首先,对于非法活动型,既然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就决定了行为人不可能是合法借贷。即使行为人办理了借贷审批手续,也是欺骗所致。 其次,对于超期未还型,由于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正当需要,其挪用用途具有合法性,因此存在与合法借贷行为划清界限的余地。只要行为人经过单位领导审批,并办理了借贷手续,应视为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按挪用公款罪处理。 最后,对于营利活动型。这种类型的挪用公款罪比较复杂,在理论上也有不同看法。一般而言,经营性活动本身应具有合法性,但是将公款借出于个人挣钱牟利,在本质上仍是违法的,是否构成犯罪,仍应以上述立法解释为根据。五、罪数形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