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拘留的人员在拘留期满后,不再作为刑事案件的处理对象。因此,妨害公务拘留10天后一般不会在个人的公安部门备案中留下案底。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会有案底,但拘留记录可能会被一些特定机构或单位查询到,并对个人的信用记录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拘留的人员在拘留期满后,不再作为刑事案件的处理对象。因此,妨害公务拘留10天后一般不会在个人的公安部门备案中留下案底。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会有案底,但拘留记录可能会被一些特定机构或单位查询到,并对个人的信用记录产生一定影响。
妨害公务罪概念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有: 一、犯罪的客体不同。前者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能是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犯罪方法,则不以暴力、威胁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对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应依照本法第242条第l款和第277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三、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主体。对于其他参与阻碍活动,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根据本法第242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观方面也有一些差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