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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暴力程度是判断抢劫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刑法,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将会根据抢劫行为的暴力程度、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以及抢夺财物的价值等因素来确定。如果抢劫行为涉及更大的暴力程度,将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反抗是被害人的一种合法权利,如果被害人在抢劫过程中进行了反抗,那么在判决时法官会考虑被害人的反抗程度以及对抢劫犯的伤害程度,并可能对抢劫犯的刑罚量刑进行调整。总之,抢劫行为的暴力程度和被害人的反抗程度都是在法律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暴力程度是判断抢劫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刑法,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将会根据抢劫行为的暴力程度、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以及抢夺财物的价值等因素来确定。如果抢劫行为涉及更大的暴力程度,将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反抗是被害人的一种合法权利,如果被害人在抢劫过程中进行了反抗,那么在判决时法官会考虑被害人的反抗程度以及对抢劫犯的伤害程度,并可能对抢劫犯的刑罚量刑进行调整。总之,抢劫行为的暴力程度和被害人的反抗程度都是在法律解释中会被考虑和判断的因素。 抢劫罪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决定权和执行权的分离,既照顾到了不同机关履行职能的便宜性,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内部分工合作,相互监督,相互配合。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从监视居住这一制度的价值定位来看,总体上它是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替代措施,一方面可以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 首先,监视居住可以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同时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以监视居住进行替代。包括如下几种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严重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若逮捕执行起来不方便的,或者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不宜逮捕;对于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即使符合逮捕的条件,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生活不能自理的亲属等需要他抚养,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唯一的抚养人的,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可以以监视居住替代逮捕;如果案件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出于办案的需要,如出于侦查策略的考虑,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如果羁押的期限已经届满,逮捕的期限已经用尽的,出于维护人权的考虑,也必须变更为监视居住等的其他刑事强制措施。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存在特殊情况的也可以用监视居住来进行替代。这种特殊情况如下: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不能提供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也无法提供保证金保证中的保证金的,那么取保候审就不有不具有切实的可行性,此时就要用监视居住来替代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的住处的,也可以变通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即到司法机关指定的专门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但是绝对不能在羁押场所或者专门的办案场所来执行监视居住,这是防止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来变相的羁押。 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犯罪是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相关,让他们到自己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之后,到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日可以折抵管制一日,如果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在监视居住之行的过程中,执行机关应当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督和监控,以切实保证监视居住的有效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控方式已向多元化发展,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至少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如果是在侦查阶段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可以采用技术侦查的方式,如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须要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除非无法通知家属。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分别计算监视居住的期限。 在监视居住执行的过程当中,检察机关应当对监视居住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认为采取监视居住不当的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解除或者变更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应遵守的义务: 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会面临严重的后果,轻则因为情节严重变更为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先行拘留,重则构成犯罪要与前罪数罪并罚。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也不得私自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在司法机关传唤的时候,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的到案;在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对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此外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当将身份证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以及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一般来说存在如下情况的,应当将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新的犯罪;或者企图通过逃跑、自杀来逃避刑事追诉的,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干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对证人、举报人、被害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此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劫罪是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中唯一没有规定立案数额标准的犯罪,体现了对抢劫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思想。但是,毕竟不能把所有的抢劫行为都作犯罪追究,怎样在办案中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只能交给司法人员去处理。正确理解和掌握抢劫罪的定罪标准,成为司法人员和刑辩律师必须解决的课题。 有人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的规定并无‘数额较大’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基于抢劫罪的严重性质和从严惩处抢劫罪的立法意图,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当场抢走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抢劫罪。这种理解有可能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囊括进来,造成罪罚失当。 由于抢劫犯罪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需要在准确把握抢劫罪的本质特征的基础上,对行为侵害的客体、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作深入考察和分析,排除那些貌似抢劫而实质不符合抢劫罪构成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对具有以下情节,未造成明显伤害后果的,不宜作抢劫罪追究: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在赌场上,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而是因为婚姻纠纷,抢回赠送彩礼或陪嫁物品,或者因为家庭纠纷,强行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 4、行为人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索取的财物未超过债务数额,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6、行为人为取回因遗失或遗忘而被他人占有的个人财物,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夺回,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7、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接近“数额较大”标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以暴力相威胁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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