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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刑法,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用于自己或他人的非法占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属于非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根据罪行轻重来判决刑期和罚金数额。另外,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涉及家属,家属也可能会被视为共犯,承担相应的
根据中国刑法,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用于自己或他人的非法占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属于非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根据罪行轻重来判决刑期和罚金数额。 另外,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涉及家属,家属也可能会被视为共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挪用公款家属也可能需要赔偿挪用的公款,并且可能会面临刑事起诉。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经由法院判决来确定具体的法律责任。 挪用公款罪概念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的犯罪。挪用公款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挪用公款罪罪名变迁 挪用公款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1979年刑法中并无该罪名。当时,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定为贪污罪,称为挪用型的贪污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加规定了挪用公款犯罪。该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与现行刑法规定相比较,有两点不同:一是犯罪主体由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缩小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改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使挪用公款罪彻底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另外,也取消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二、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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