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是指在没有合法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储存或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储存或运输危险物质:罪犯需具有储存或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危险物质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有毒、腐蚀等性质,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物质。2.非法储存运输:罪犯没有合法的许可证或证件,或者超出了合法的储存或运输范围,进行储存或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3.具有危害性:罪犯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即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产生危害。4.
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是指在没有合法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储存或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储存或运输危险物质:罪犯需具有储存或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危险物质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有毒、腐蚀等性质,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物质。
2. 非法储存运输:罪犯没有合法的许可证或证件,或者超出了合法的储存或运输范围,进行储存或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
3. 具有危害性:罪犯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即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产生危害。
4. 主观故意:罪犯需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却依然故意储存或运输。
对于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如果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对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的一般解释,具体适用法律条款和刑罚依据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因此,在具体问题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解释和建议。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拘传的定义
拘传是一种公检法三机关都能决定也都能执行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针对的是尚未被采取逮捕、拘留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对象:
应当注意的是,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定性的,不能够适用到证人、自诉人、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
拘传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都是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而且应当注意的是,实施拘传时必须由上述机关中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且执行拘传时必须持有《拘传证》,法院执行拘传的必须有《拘传票》。
拘传的批准:
居传必须有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以及法院的院长批准。其他人员均无权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
拘传的特殊规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之后,必须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不得有任何时间上的延迟。拘传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针对现实中所出现的以连续拘传而进行变相羁押的违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连续拘传,且两次拘传的时间间隔必须在12小时以上。
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买卖、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主体是依照国家规定不具备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上述物质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