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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相关刑法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相关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介绍贿赂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介绍贿赂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介绍贿赂罪概念是什么 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本罪与斡旋受贿罪的界限 斡旋受贿也称间接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在客观表现上非常相似,例如,行为人都是请托者和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利益者之间的中介人,都起到介绍、斡旋的作用,都可能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都可能为请托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与斡旋受贿都是一种居间行为,所以两者容易混淆,但一个单独立法,一个只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必须注意区分。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既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有这种人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首先是两者主观上的认知不同。斡旋受贿者主观上明知利用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在请托人和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斡旋,实现请托事项与收受贿赂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而介绍贿赂人是主观上明知行贿人和受贿人的目的,利用自身与其中一方或双方的联系在两者间进行居间行为,其居间行为与贿赂犯罪成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是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斡旋受贿者主观上有收受请托人贿赂并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两者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人只有收取贿赂的故意,但没有为请托人实施斡旋行为作为对价的故意,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犯罪,可认定为诈骗等其他犯罪故意。而介绍贿赂人主观上可以有但不必要有收取贿赂的故意和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介绍贿赂人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 3、客观表现不同 斡旋受贿法定要求必须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介绍贿赂大多利用与行贿受贿人熟悉、亲友关系等条件,当然也可以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但是不强求。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态,所以必须通过斡旋受贿行为客观上索取或者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而介绍贿赂人则对此不作要求,可以收受财物,也可以不收受财物,可以对单方收受财物,也可以对双方收受财物。斡旋受贿必须为行贿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强调了利益的不正当性,但介绍贿赂罪中,介绍人只是消息沟通人,受贿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以及是否为正当利益皆不在其构成条件之中。介绍贿赂是情节犯,强调情节严重才成立介绍贿赂罪,而斡旋受贿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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