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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相关刑法规定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相关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定义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却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动机是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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