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相关刑法规定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相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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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定义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却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动机是徇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