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关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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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概念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行为人运输、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者运输使用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或者是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以及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变迁
面对信用卡业务的高速发展和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加大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力度显然十分必要,而要想有效地打击信用卡犯罪,就需要有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中对信用卡犯罪行为的规定却不够具体、完善。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与信用卡有关的犯罪最早是在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再次做了规定。然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持有、运输、携带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却没有直接规定为犯罪,如果要惩治这些行为,就只能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来定罪量刑。而要证明共同犯罪,就必须收集伪造者、诈骗者与持有者等有共同故意的相关证据,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致使许多犯罪分子逃避了应有的刑事制裁。有鉴于此,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均建议对这一犯罪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明确该条款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