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是指在没有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行设立赌场,组织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却仍然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2.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包括设立赌场的场所、提供赌具和组织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赌场可以是实体赌场,也可以是线上虚拟赌场。根据我国的法律解释,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认罪认罚书,被告人在制作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开设赌场罪是指在没有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行设立赌场,组织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却仍然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
2. 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包括设立赌场的场所、提供赌具和组织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赌场可以是实体赌场,也可以是线上虚拟赌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解释,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认罪认罚书,被告人在制作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其所犯罪行表示悔过和忏悔。认罪认罚书是被告人主动向法院声明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己认罪悔过的一种法律文书。
认罪认罚书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 罪名认定:明确罪名,即开设赌场罪。
2. 犯罪事实:被告人应如实陈述犯罪行为的过程、地点、时间等。
3. 忏悔态度:被告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真诚的悔过态度,并承认自己的过错。
4. 法律责任:被告人应自愿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认罪认罚书一旦被法院接受,被告人可以获得一定的从轻处罚,例如减轻刑罚的可能性。但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认罚书一旦被撤销或撤回,被告人将不再享受从轻处罚的机会。因此,在制作认罪认罚书时,被告人应自行权衡利弊,慎重决定是否认罪认罚。
开设赌场罪保释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但是在执行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分离,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特点。既照顾了不同机关的职能,保障取保候审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不同机关的相互制约。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具体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如下几项情况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小,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因而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二项,犯罪嫌人被告人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无社会危险性。
第三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疾病或者怀孕,并且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不会发生社会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犯罪的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高,但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情况,适用取保候审更适宜,适用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而且又有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便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四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羁押期限届满,但刑事诉讼程序并未进行完毕,仍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这主要是考虑到了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便宜性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如果继续羁押,势必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在上述两方面的考虑之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适用逮捕等强度更高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但是因为逮捕的期限已经用尽,必须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而变为取保候审。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前两项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而言,存在下述特殊情况的严禁适用取保候审。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累犯的情节,或者是犯罪集团的主犯,或者有可能以自伤、自残的方法来逃避侦查,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如行为人实施的是抢劫、强奸、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绝不能够根据取保候审的前两项条件来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
取保候审包括保证金保证与保证人保证两种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财保与人保。
第1项财保:
也就是缴纳保证金的保障方式。一般来说保证金最低应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当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可以在500元以上确定保证金的金额。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并没有上限的规定,可以再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经济状况的前提条件下,来具体的确定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金额没有上限,可以便宜的根据被告人的个人经济状况确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障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的有效性。保证金应当一次缴纳,必须使用人民币这一币种,同时应将保证金存入到执行机关所指定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的专门账户中。
第2项人保: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采取保证金保证。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不好,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宜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方式的状况的,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资格:
为了保障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对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有着严格的要求:一般来说保证人应当有1至2人;同时保证人应当和本案没有任何牵连,保证人还应当有能力来履行保证义务,以保证取保候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必须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同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也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才能够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保证人必须切实履行保证人的职责,要随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其未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否则保证人就要承担责任,如行政罚款,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
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两项义务。一项义务是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的,另一项义务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
第1项:
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执行机关传讯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及时到案;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实施任何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行为。
第2项:
根据具体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如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或者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见或者通信;或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上交驾驶证、护照等证件。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会没收保证金,并视情况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先行拘留或者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要与先前的犯罪数罪并罚。
对于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存在企图逃跑自杀以逃避侦查和起诉的;或者实施为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对被害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变更为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分别计算期限。
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当然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营利目的作为法定要件。一是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也是成立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基于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从而进一步通过意志,确定行为的方向,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进程,直至最终到达行为的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中“明知”和“会”,即故意的认识内容和程度,这就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所包含的两层涵义。开设赌场罪的认识因素,包括对开设赌场行为的认识和对开设赌场行为的危害结果的认识。二是意志因素。开设赌场罪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侵犯社会主义风尚所持的心理态度。开设赌场罪只存在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间接故意,也就是说开设赌场者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抱希望和追求的态度,并积极地去促成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社会主义风尚的破坏并不是行为人开设赌场行为的最终目的,但它却是行为人实施开设赌场行为的必然结果。本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收取服务费的金额。开设赌场一般采取根据赌博人员参赌获利金额“抽水”提成的方式收钱,如果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只是收取固定的费用。如果收取的费用过高,就有可能属于变相的“抽水”提成,一般“抽水”提成的费用比较高,应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至于金额多大才算是较大,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不同的地区要有不同的评判标准。(2)赌资的多少。开设赌场的目的就是营利,一般赌场都是采取“抽水”的方式提取提成,赌资越多开设赌场者的提成就越多,其营利就越多。相反若人们只是以打麻将作为娱乐的方式,不设或少设赌资,就算供娱乐的场所再大,娱乐的次数再多,也不能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徒的赌资的多少来评判开设赌场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比较科学的一种方式。 (3)赌场的规模以及设赌的次数。行为人所设赌场的规模及设赌的次数也能表明行为人的营利目的。如果没有营利的目的,行为人也没有必要设置大规模的赌场,设赌的规模一般比较小,也不会反复设赌。若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获取高额利润,开设赌场者就会不断扩大赌场的规模,不断增加设赌的次数。(4)参加赌博人的身份。赌博人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作为认定提供赌博场所的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的因素。在一般情况下,若亲朋好友在闲暇之余聚在一起偶尔进行带有少量输赢的赌博,这主要是为了娱乐,若行为人提供场所,此场所只能是认定是供娱乐的场所,而不是供赌博的场所,因为行为人提供场所只是为了供大家娱乐,而不是为了收取费用,这种娱乐性的活动决定了提供场所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