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常见刑法规定
法律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相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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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定义
概念
所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家所有制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自己进行同类的经营活动,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的国有公司或企业同类的营业活动以获取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从本罪发展的历史沿革来看,最初是由1997年制定新现行刑法时规定为犯罪的。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