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物品肇事罪概念
所谓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行为人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时,违反国家关于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相关管理规定,而发生了重大的事故,造成严重结果的行为。由于危险物品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一旦疏于管理,发生事故危害巨大,因此刑法将危险物品肇事规定为一个罪名,对该类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危险物品肇事罪客观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过程中,无视国家对相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必须违反了国家对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如违反了民用爆炸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人只有违反这些规定,才能够存在构成本罪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过程中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但是因为并未违反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也不能构成本罪。其次,在一些行业的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一些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的物品,这些物品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严格的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则,如进行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通风,防火等各种安全措施。如果在生产存储运输相关物品过程中,未确保上述安全设施的安全性,那么就可能会发生相关事故,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无视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将上述设施进行安装,以保证危险物品使用的安全。最后应当注意,行为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发生事故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危险物品肇事罪案件辩护词推荐
吕某云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肇事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作为吕某云的辩护人,我发表以下三点辩护意见:一、吕某云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分为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吕某云是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机电维修工,是做公司安排的工作,是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经营行为导致本案,本案应该是公司犯罪,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50万元,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是54700元,显然公司的非法经营罪不成立,不能因为公司的非法经营罪不成立就追究个人的非法经营罪,这样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本案吕某云不是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吕某云是一名技校毕业,拥有机电维修专业技能的维修工,是靠自己的劳动和技能谋生的,从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完全超出了他自己的预料,非法经营罪是故意犯罪,吕某云并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二、吕某云在危险物品肇事罪中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起诉书也认为“被告人吕某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吕某云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只是在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被告人李某平是主犯,吕某云是从犯。而且在油车起火后,吕某云在向公安局报警,在原地等警察,警察到场后,把吕某云带回警局,本案应当认定吕某云的自首情节,以区别案发后逃跑,鼓励自首行为。三、吕某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处是一建筑工地,并远离居住区,从照片上看,工地也处于打地基的阶段,起火后,没有伤到人,也没点燃其他物品,只是把车内的柴油和油车烧毁了。检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只是油车起火烧毁油车,事实也是没有人员受伤,也没有烧毁其他财物,本案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工地方负责人肖某某的证词中,问:这次工地着火你工地有无财产损失?肖某某答:没有。综合本案,辩护人认为,吕某云危险物品肇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大,吕某云是从犯,并且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吕某云的小孩刚出生不久,老婆又没工作,一家人的生活因此案陷入困境,吕某云到今天开庭,已经关押了9个月,建议法庭量刑10个月,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