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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相关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概念是什么 所谓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相关人员在从事生产的过程中,所应用的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或者在不符合国家对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活动,由于生产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而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以及造成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进入刑法的,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并没有规定该罪名,在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中国的发展,重大劳动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因此在制定1997年刑法时规定了这一罪名,并在后续的刑法修正案中对其进行了修改补充规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客体包括什么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安全。生产安全重于泰山,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风险社会已经来临,在生产过程中,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科学技术的运用,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随处可见的风险,在生产过程中稍不注意会发生重大事故。如果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或者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刑法必须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进行规制,以保障各行各业的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注重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我国政府历来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早在1956年,国务院就公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了工厂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1963年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以后,还针对某些特殊问题、特殊行业公布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工人照明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法》等。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严把安全关,把安全施工、安全生产、安全作业作为劳动中的头等大事来抓,但是,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只顾埋头挣钱,置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于不顾,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强行生产作业,以致频频发生劳动安全事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新兴行业的兴起,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公路等事故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此,针对这些情况,必须运用刑法武器与侵犯劳动安全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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