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ニ条之ー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ニ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ニ条之ー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ニ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有关联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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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概念
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户、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隐匿或者销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