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有关联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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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概念是什么
本罪是指行为人明知道是毒品犯罪的毒品以及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帮助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进行窝藏转移隐瞒的。如甲明知道某毒品或者犯罪所得是毒品犯罪分子乙。毒品犯罪涉及的毒品或者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而帮助乙转移隐瞒的,此时甲便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本罪是选择罪名,行为人既可以实施其中的一项或多项行为,既可以把毒品作为犯罪对象,也可以把毒赃作为犯罪对象,也可以二者兼而有之。从本罪的历史渊源来看,其来自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禁毒决定。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洗钱罪的区别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之间的相同点,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而且从法律用语看,两罪在犯罪对象上均包括“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在行为方式上也都使用了“转移”和“隐瞒”等术语。正是基于此静态的法律用语,故有人认为两罪之间存在着重叠的内容。 然而,两罪对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的侧重点却有所不同,这具体表现在:虽然两罪的行为方式都包括了“转移”和“隐瞒”,但洗钱罪中“转移”和“隐瞒”的对象限定在法定七类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之非法性质和来源,以达到“漂白”的效果,使之能在市场上流通和增值;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中的“转移”和“隐瞒”,则是以毒品、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为犯罪对象,该罪中的“转移”是将毒品、毒赃从一处挪至另一处,属于空间上的位置移动,该罪中的“隐瞒”,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而在司法机关依法追缴时谎称不知,也仅是针对犯罪对象的存在状态之隐瞒,并不具有使之表面合法化的属性。此外,两罪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明显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