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通用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罪名概念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违背受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注意的是强奸罪在我们国家是不完整犯罪其犯罪对象只能包括女性。强奸罪中存在着拟制性规定,如果被害人是14周岁以下的,即使经被害人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仍然按照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强奸罪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什么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毁灭、伪造证据等方式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等而采取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预防性措施。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并不是在任何犯罪中对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必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总的来说刑事强制措施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并不是必须要适用。即使要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也必须考虑到合比例原则,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强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相当。即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在后续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强奸罪与侮辱尸体罪
这两者的争议主要存在于行为人出现认识错误的案件当中。司法实践中,曾有这样的案例:张三是某市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某日见推入一面容清秀的女子,遂起歹意,对尸体进行了奸淫,在他实施完毕后,尸体突然动了。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是定张三强奸罪还是侮辱尸体罪,法院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应该以客观定罪,不能让妇女“白白”受到奸淫;也有些人认为应该从主观定罪,张三不构成犯罪。个人认为应采取折中说(主客观相统一),由于在此案中,张三不存在强奸的故意,故不应认定为强奸罪;而对于侮辱尸体罪,张三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而对于妇女本身的损害,可以对张三和误将她推入停尸房的人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致其死亡,或者遭遇反抗将其杀害后又奸尸的,奸尸这一侮辱行为应为强奸行为所吸收,不再成立独立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