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物品肇事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物品肇事罪有关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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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罪名定义
所谓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行为人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时,违反国家关于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相关管理规定,而发生了重大的事故,造成严重结果的行为。由于危险物品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一旦疏于管理,发生事故危害巨大,因此刑法将危险物品肇事规定为一个罪名,对该类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