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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常用刑法规定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 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相关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罪名定义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行为人作为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在进行动、植物检疫工作的过程中,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动植物检疫询私舞弊案(第413条第二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询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案例分析检疫工作是防范禽流感疫情的一道重要“屏障”。然而,瓯海区某乡镇动物检疫员诸某却将它当了回“人情”。2005年7月,在防范四川猪链球菌疫情传播的关键时期,诸某在既没看到猪又未经任何检疫的情况下,只因“私交笃厚”,便擅自为猪贩潘某开具了检疫合格证,为检疫安全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2005年11月24日,瓯海区检察院对这起我市首例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依法提起公诉。2005年7月24日,猪贩潘某将一车70头生猪运往鹿城区郑桥屠宰场屠宰,因生猪耳标号和《检疫合格证》上注明的号码不符被勒令退回。潘某随即找到瓯海区某乡镇动物检疫员诸某帮忙。诸某出于私情,出主意让潘某伪造猪的耳标,并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次日,潘某又贩来100多头生猪,再次请诸某帮忙。诸某想到两人关系颇深,又仍然在没有看到猪、也没有到现场检疫的情况下,让潘某伪造耳标,并谎称自己已经对猪进行了检疫,让某乡镇检疫站工作人员(未取得检疫资格)为其开具了《检疫合格证》。2005年7月24日当潘某将这车生猪运到郑桥屠宰场屠宰时,被屠宰场检疫人员查出疫病予以销毁。诸某出具虚假证明,虽尚未造成疫情扩散,但是疫情检疫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因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系只要实施了舞弊行为即构成犯罪。诸某徇私伪造检疫结果出具不真实结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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