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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ー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常用刑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ー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义 所谓走私珍贵动物、珍贵重物制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通过运输携带邮寄的方式,将珍贵的动物或珍贵动物制品运出国境或者边境之外的行为。从本罪的历史沿革来看,是1997年制定刑法时所规定的。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档次的确定 本罪共分为三个量刑档次,第1个量刑档次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个量刑档次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个量刑档次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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