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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常用刑法内容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关的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侵犯商业秘密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侵犯商业秘密罪概念是什么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如果行为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目的,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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