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ー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通用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ー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相关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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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罪名概念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强制手段非法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或者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达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名,在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保留了该罪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信仰自由,犯罪对象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所谓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服饰、饮食、婚嫁、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惯做法。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则侵犯了少数民族公民所享有的上述权利,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与民族自尊心,破坏了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原则,理当予以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