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通用刑法内容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概念是什么
所谓工程中的安全事故罪,是指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从事工程监理的单位,违反了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的相关规定,降低了工程的质量标准,进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行为。从本罪的历史沿革来看,本罪是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新增时的罪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从事工程监理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国家的对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定,降低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从而造成了重大的安全事故。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