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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的规定,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挪用公款或者挤占公款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企业中,财务负责人作为管理职责人员,如果挪用公款,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企业现金出纳挪用公款,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具体责任分配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的规定,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挪用公款或者挤占公款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企业中,财务负责人作为管理职责人员,如果挪用公款,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企业现金出纳挪用公款,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具体责任分配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裁决。 挪用公款罪相关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挪用公款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挪用公款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挪用公款罪罪名变迁 挪用公款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1979年刑法中并无该罪名。当时,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定为贪污罪,称为挪用型的贪污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加规定了挪用公款犯罪。该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与现行刑法规定相比较,有两点不同:一是犯罪主体由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缩小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改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使挪用公款罪彻底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另外,也取消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二、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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