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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ー十六条第一款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常用刑法规定 第四百ー十六条第一款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定义是什么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救职责,但是行为人在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其他人的报案、举报等信息,却不履行职责,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行为。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客体指的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救职责的忠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既包括中国国籍、外国国籍、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主体要件 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在我国,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院、检察、司法、民政甚至妇联部门等的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负有解救职责的,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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