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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义 所谓工程中的安全事故罪,是指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从事工程监理的单位,违反了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的相关规定,降低了工程的质量标准,进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行为。从本罪的历史沿革来看,本罪是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新增时的罪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确定量刑起点 本罪的起刑点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也即只要行为人违反了国家对相关工程管理的规定,在从事建设施工设计或者工程监理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就要在此量刑区间内裁量刑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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