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概念
所谓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依法履行会计、统计职责的会计、统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1979年制定现行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会怎么判
本罪只包含一个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构成犯罪的,就要在此量刑区间内裁量刑罚。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2、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3、统计法第七条第三款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