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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ニ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别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ニ十ー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强迫交易罪相关刑法内容 第二百ニ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别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ニ十ー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强迫交易罪是什么意思 强迫交易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或服务,或强迫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招标、投标、拍卖活动,以及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的股份、债券、其他资产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也构成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取保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但是在执行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分离,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特点。既照顾了不同机关的职能,保障取保候审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不同机关的相互制约。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具体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如下几项情况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小,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因而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二项,犯罪嫌人被告人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无社会危险性。 第三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疾病或者怀孕,并且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不会发生社会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犯罪的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高,但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情况,适用取保候审更适宜,适用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而且又有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便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四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羁押期限届满,但刑事诉讼程序并未进行完毕,仍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这主要是考虑到了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便宜性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如果继续羁押,势必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在上述两方面的考虑之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适用逮捕等强度更高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但是因为逮捕的期限已经用尽,必须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而变为取保候审。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前两项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而言,存在下述特殊情况的严禁适用取保候审。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累犯的情节,或者是犯罪集团的主犯,或者有可能以自伤、自残的方法来逃避侦查,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如行为人实施的是抢劫、强奸、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绝不能够根据取保候审的前两项条件来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 取保候审包括保证金保证与保证人保证两种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财保与人保。 第1项财保: 也就是缴纳保证金的保障方式。一般来说保证金最低应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当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可以在500元以上确定保证金的金额。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并没有上限的规定,可以再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经济状况的前提条件下,来具体的确定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金额没有上限,可以便宜的根据被告人的个人经济状况确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障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的有效性。保证金应当一次缴纳,必须使用人民币这一币种,同时应将保证金存入到执行机关所指定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的专门账户中。 第2项人保: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采取保证金保证。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不好,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宜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方式的状况的,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资格: 为了保障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对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有着严格的要求:一般来说保证人应当有1至2人;同时保证人应当和本案没有任何牵连,保证人还应当有能力来履行保证义务,以保证取保候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必须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同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也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才能够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保证人必须切实履行保证人的职责,要随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其未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否则保证人就要承担责任,如行政罚款,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 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两项义务。一项义务是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的,另一项义务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 第1项: 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执行机关传讯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及时到案;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实施任何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行为。 第2项: 根据具体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如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或者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见或者通信;或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上交驾驶证、护照等证件。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会没收保证金,并视情况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先行拘留或者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要与先前的犯罪数罪并罚。 对于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存在企图逃跑自杀以逃避侦查和起诉的;或者实施为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对被害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变更为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分别计算期限。 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迫交易直接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对此规制,但并非所有的强迫交易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看是否构成本罪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威胁手段。对于本罪所要求的暴力或威胁的方法必须予以正确的把握。如果仅仅是轻微推一把或者是咒骂几句则不能视为构成本罪的暴力、威胁手段,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不足以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与其交易。对于出于一时气愤或者冲动对他人说带有一些威胁语气的言辞是否属于本案所指的威胁,需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并没有强迫交易的意图或者该威胁并不能成为对相对人的精神强制的,则不应视为威胁。 (2)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的行为与相对人被迫交易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强迫交易的行为使得相对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违背个人意愿来与之交易,如果该行为的实施并非为了交易,则二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构成本罪。如双方因商品的质量、数量等产生纠纷而采取的较激烈的带有威胁的言辞或者暴力就不应认定为本罪。因为此时双方的目的不是为了促成交易,而是解决与交易有关的其他纠纷,此时应当按照一般的交易纠纷酌情处理。当然如果暴力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适用刑法规定来定罪处罚。 (3)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4)行为人所实施的强迫交易的手段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否则不能构成本罪,仅仅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等。 2、强迫交易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交易的;(3)行为人之前因强迫交易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3、情节严重的解读 如果当事人实施了强迫交易行为,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也各自接受合同结果。第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申请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从而成立一个新合同行为或者被撤销后成为无效合同。第三,由于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其实就是构成强迫交易罪与非罪的问题。在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只能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当事人可以选择接受交易结果或者向法院申请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当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就应该认定为强迫交易罪。究竟何谓情节严重呢?从强迫交易罪的罪状表述来看,构成该罪的行为要求是情节严重的行为。需要指出,这里的“情节严重”绝不能仅仅理解为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也就是说,强迫交易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全盘考虑。一般来说,凡是暴力造成轻伤或轻微伤后果的,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那么如果暴力未造成轻伤或轻微伤后果或仅仅以暴力相威胁,该如何判断是否“情节严重”呢?笔者理解为,“情节严重”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经常性地实施强迫交易且已造成恶劣影响的,暴力或威胁手段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牟利数额巨大或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的,民愤极大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五、强迫交易罪罪数形态 由于强迫交易罪必须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来实施,同时又会侵害到交易相对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其必然会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一系列犯罪产生关联,下面就对本罪的罪数形态进行分析。 1、强迫交易罪与其他犯罪的牵连关系。“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的情况。”与强迫交易罪最容易产生牵连关系的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可以分解为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行为人实施手段行为即暴力、威胁手段,是为了实现目的行为即交易。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断原则,当造成被害人轻伤及其以下结果时,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迫交易罪在没有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时的法定刑都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要并处或单处罚金,因此应当按照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当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时,由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更高,而强迫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因此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同理,当行为人经营专营专卖商品,又强迫他人购买时,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牵连犯。此外,强迫交易罪与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都有可能产生牵连关系。 2、强迫交易罪与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关系。“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行为事实同时触犯数个犯罪构成的情况。”强迫交易罪与寻衅滋事罪可能产生想象竞合的关系。寻衅滋事罪可以表现为强拿硬要的行为,例如,李某是当地有名的无业游民,经常出没于乡村集市无理取闹、强拿硬要。李某与陈某素来有过节,一日他在集市上看到陈某在集市上卖海参,为了羞辱对方给自己出出气,便要将海参全部拿走,陈某不肯,遭到李某的推搡、殴打,丢下100元钱便扬长而去。此案中,李某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是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3、与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的情形。强迫交易罪经常与黑社会犯罪联系在一起,行为人通过犯罪组织进行犯罪活动,那么强迫交易罪可能只是黑社会犯罪的一种行为或者手段,目的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同时强迫交易又可以成为黑社会犯罪的一种类型,与黑社会犯罪融合在一起。依照《刑法》第294条第3款之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如果某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后,实施了强迫交易而构成犯罪的,就要实行数罪并罚。六、强迫交易罪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以作用为标准兼采分工的分类方法,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其中,“胁从犯是指被威胁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虽有一定程度选择的余地,但并非自愿”。《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威胁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威胁者还有一定的程度选择的余地,还有一定的自由意志。“如果他是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丧失了自由意志,他的身体动静就不是自己的作为,那就谈不上他参加犯罪,因而不构成胁从犯。” 具体到强迫交易罪来说,行为人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经营活动,如果该特定经营活动是非法经营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经营活动的,当暴力、威胁的程度没有达到压制他人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二者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同时强迫交易人还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择一重罪论处,而被强迫者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胁从犯,;当暴力、威胁的程度达到压制他人自由意志的情况下,强迫行为人应当构成强迫交易罪的间接正犯,而被强迫者应当不构成犯罪。 此外,我国刑法第223条还规定了串通投标罪,表现为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同理可以推知,当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串通投标时,如果强迫行为没有达到压制他人自由意志的程度,二人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同犯罪,强迫行为人构成串通投标罪与强迫交易罪的想象竞合犯,被强迫人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胁从犯;而当行为人使用的暴力、威胁手段完全压制了他人的自由意志,强迫行为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间接正犯,被威胁人不构成犯罪。七、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226条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这里的“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 2、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八、强迫交易罪刑事责任 1、自然人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强迫交易罪量刑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规定:【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十、强迫交易罪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规定:【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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