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抗税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抗税罪有关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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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罪名定义
所谓抗税罪是指纳税义务人或者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抗拒缴纳税款的行为。即构成抗税罪,必须属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且必须实施了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且实施的具体方式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进行的。从本罪的历史沿革来看,其最早规定在1979年的刑法之中,在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也将本罪名规定到了现行刑法之中。
主体要件
抗税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抗税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抗税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