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概念是什么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行为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进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程序、工具,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构成犯罪的行为。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本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专门提供用于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或明知道行为人非法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工具和程序,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把握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行为人所提供的程序或工具,主要是指这些工具和程序能够避开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从而未经授权就可以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或者就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实时控制,以及其他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和程序。客观上来看,行为人即可以向特定的人提供上述程序和工具,也可以将相应的程序发布到网络上,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最后,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提供的是专门用于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数据的专用工具或程序达5次以上,或行为人提供其他专门的程序和工具达到20次以上,或者行为人明知道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交易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5次以上,或者明知道他人实施其他的非法控制、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为其提供程序、工具20次以上的。或者行为人非法所得达5000元人民币以上造成的损失达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