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是什么意思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怎么划分量刑档次
本罪共分为三个量刑档次。第1个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个量刑档次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个量刑档次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应当注意盗窃罪已经废除了死刑的规定。
盗窃罪确定基本犯量刑起点
本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只要行为人实施盗窃,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实施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就要在本量刑区间内裁量刑罚。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4.1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从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定义可以看出两个罪的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盗窃行为仅指向财物,而抢劫行为不仅指向财物,还危害到了抢劫对象的人身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采取的是秘密窃取手段,抢劫则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3、社会危害性不同抢劫罪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相应刑法也更重,其定罪不受抢劫数额的限制,而构成盗窃罪是由数额限制的。4.2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客观方面特征不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财产。诈骗罪是采取欺诈的方法取得财产,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陷于错误,“自愿”将财产交给行为人。4.3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客观方面不同在取得财物的方式上,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行为的隐蔽性和公然性。盗窃罪的隐蔽性是指行为人自以为行为时其行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抢夺罪的公然性是指行为人不计较行为时其行为是否会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4.4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不备的情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财物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而抢劫罪则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从财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财物,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性、公开性和当场性。对于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则应特别强调抢劫犯罪的“当场性”,即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的当时、当地就劫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两个行为当场完成,一般没有时间间隔。因为抢劫行为是同时地、不可分割地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这两个客体。但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持续一段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时间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当然,就具体的案例还得对“当场性”进行深入的分析。4.5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即行为人只是基于不法所有的意图将原已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法领得的行为;而盗窃罪是转移占有的犯罪。换言之,以“自己占有”为“不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本质特征:将“他人占有”改变为“自己占有”则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1、主观方面产生时间不同侵占罪犯罪故意多产生于持有他人财产之后或之时,而盗窃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2、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在行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而盗窃并没有在行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4.6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1、主体不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盗窃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