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定义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以及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构成犯罪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法规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对水产资源的管理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了国家水产资源管理制度,要对行为人进行刑事惩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因此,必须依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予以惩罚。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