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ニ条之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常用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ニ条之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罪名定义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构成犯罪的行为。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包括社会管理秩序。但是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因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次要客体才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自然人。
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
从犯罪对象上看,本罪的组织对象是所有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拐骗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二者在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部分是重合的;其次,在拐骗儿童罪中,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用拐骗的手段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同样,在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组织者为了有稳定的未成年人为自己利用,可能也会采取拐骗的手段将未成年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下。那么,当行为人利用拐骗的手段将未成年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下并组织其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时,就发生了两罪的竞合,此时该如何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找出两罪区别的关键就显得很有必要。如果组织者不是采用拐骗的方式来组织未成年人,也就不涉及和拐骗儿童罪的交叉,所以本文针对的仅是组织者利用拐骗的手段将未成年人组织起来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情形。笔者认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从行为一开始,目的就只有一个即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那么拐骗行为作为组织行为的一部分只能视为手段行为,不再单独按拐骗儿童来认定。如果行为人最初的意图就只是拐骗儿童,但拐骗儿童的意图得逞以后又转而想利用拐骗来的儿童去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以获得不法利益,此时行为人主观上有两个犯意再结合拐骗行为的继续,就同时满足了两个犯罪构成,相应地也就要承担两个罪名并罚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