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为故意犯和过失犯。故意犯是指明知食品有毒有害,仍然故意以销售为目的进行的行为。如果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他人死亡,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过失犯是指在销售食品过程中,由于疏忽、玩忽职守等原因,致使食品变质、污染或者掺杂有毒有害物质,但并不是明知食品有毒有害。过失犯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为故意犯和过失犯。
故意犯是指明知食品有毒有害,仍然故意以销售为目的进行的行为。如果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他人死亡,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犯是指在销售食品过程中,由于疏忽、玩忽职守等原因,致使食品变质、污染或者掺杂有毒有害物质,但并不是明知食品有毒有害。过失犯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罚较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相关法律还规定了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
总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种涉及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无论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严厉的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拘传
拘传是一种公检法三机关都能决定也都能执行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针对的是尚未被采取逮捕、拘留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对象:
应当注意的是,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定性的,不能够适用到证人、自诉人、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
拘传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都是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而且应当注意的是,实施拘传时必须由上述机关中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且执行拘传时必须持有《拘传证》,法院执行拘传的必须有《拘传票》。
拘传的批准:
居传必须有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以及法院的院长批准。其他人员均无权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
拘传的特殊规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之后,必须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不得有任何时间上的延迟。拘传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针对现实中所出现的以连续拘传而进行变相羁押的违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连续拘传,且两次拘传的时间间隔必须在12小时以上。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一、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对象也属于伪劣产品的概念范围之内,所以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本罪由于其客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独立出来,并与之相排斥,故而在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及认定犯罪的标准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如果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既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违法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的,应依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以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在于:一、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即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犯罪对象只是未达到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该食品中未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须具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而生产、销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尽管也掺入有毒、有害物质从而造成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但加入的物质仍然是食品原料,只不过是变质、腐败或被污染了。三是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客观方面要求的行为即可构成既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是危险犯,只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构成既遂。三、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别的关键是,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虽然行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本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对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而本罪则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四、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区别关键也是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重大责任故和玩忽职守罪对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主观上是过失的。五、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本罪既侵犯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在客观上往往也造成多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所以它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区分二者之间的关键在于把握两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故意内容不包括对人体健康严重危害后果的积极追求,而只是放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中包括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积极追求的意志内容。所以,如果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目的在于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就应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