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常用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相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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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定义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是指伪造、变造、有偿转让或者有偿取得身份证件。包括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在内,凡是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均可以构成身份证件。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