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如下:为了打击赌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如下修改:第一条删除第二百二十九条的第三款。第二条在第二百二十九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如下:“以开设赌场为职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条本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法修正案的解释如下:一、开设赌场的定义:开设赌
《赌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如下:
为了打击赌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如下修改:
第一条 删除第二百二十九条的第三款。
第二条 在第二百二十九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如下:“以开设赌场为职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 本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法修正案的解释如下:
一、开设赌场的定义:
开设赌场是指以赌博为目的组织或者经营赌博场所,包括线上或线下的赌博场所。赌博场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赌桌、赌场、赌局等。
二、以开设赌场为职业的界定:
以开设赌场为职业是指以开设赌场为主要职业、经营方式或者收入来源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赌场经营者、赌场工作人员、赌博组织者等。
三、处罚标准:
1.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是对一般情况下以开设赌场为职业行为的处罚标准。
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界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 赌场规模庞大,涉及人数众多;
b. 赌博活动涉及高额赌资;
c. 赌博活动带来较大的社会不良影响;
d. 赌博活动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
四、赌博参与者的处罚:
参与赌博活动的个人,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裁定刑罚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五、其他规定:
本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将赌博活动中的开设赌场行为纳入刑法的范畴,并对其进行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具体刑罚裁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开设赌场罪情节加重犯
如果行为人开设赌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要升格法定刑判处刑罚,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内裁量刑罚,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抽头渔利的数额达到3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涉案的赌资累计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参赌人数达120人以上,或者行为人建立赌博网站后,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达3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违法利润分成在3万元以上,或者在在网络上设置赌博网站并招募下级代理,以及行为人招募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具、资金、设定赌博的各种方式等组织赌博的行为,统称“开设赌场”的行为。该行为还包括利用网络的快速发展开设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网络赌博行为。从赌场的存在形式来看,开设赌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持有一定的合法证照的企业经营的赌场。他们虽持有合法的经营执照并不意味着其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合法的。这些赌场大都是以合法的经营执照为幌子,进行非法的开设赌场行为。比如有的开设赌场者持文化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特定颁发的电子游戏室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开办电子游戏室,但是却利用这些合法的场所从事赌博活动,在电子游戏室里设置赌博工具,如赌博机、老虎机等,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其合法经营的范围,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另一种就是纯粹的地下赌场,我国现在除了彩票外,从未允许其他任何形式的赌博业合法存在,更不用说开设赌场,故在我国开设的赌场都是违法的,都是“黑赌场”。之所以称这些赌场为黑赌场,是因为他们除未经过即允许外,还往往与黑恶势力交织在一起,他们聚集社会上的闲杂人员,组成有组织的赌博犯罪团伙,在组织赌博活动时还经常伴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因赌资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杀害参赌人员的行为。从行为人本身是否直接参赌来区分,开设赌场一般分为两种行为方式:一是开设赌场者自己并不直接参与赌博,而是以收取场地费、用具使用费等名义从中抽头渔利,以实现其营利的目的,如有些赌博性质的麻将馆、棋牌室属于此类。另一种就是开设赌场者自己坐庄直接参与赌博,如设置赌博机、老虎机、游戏机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他们通过获胜几率上的差异来赢取多数参赌者的财物。现在大多数的开设赌场属于这种情况。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